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安县磁河137—1负**。
法定代表人:游伟伟。
关于***与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