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217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告: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安县磁涧路137-1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24571414。
法定代表人:游伟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