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57号
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