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5执2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枰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景腾飞,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郑州市温馨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梁大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