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549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