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4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