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飞鸿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4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重庆晗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