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8933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瑞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4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计4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