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飞鸿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8933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瑞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4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计4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