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205号
原告:北京荣丰苗圃,住所地**京市房山区***大董村**号。
经营者:**,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住所地**京市怀柔区开放路**号**层**室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荣丰苗圃与被告北京中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荣丰苗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丰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荣丰苗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