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3176号
原告: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塔南奎园新居南区简易楼。
法定代表人:代化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双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办。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