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保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广大商务中心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被执行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含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改建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