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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9号 申请人:***,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含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改建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6××××××××)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E×××××)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含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改建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E×××××),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