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办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南路市政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055752613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同意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0元,减半收取23550元,由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2元,减半收取6786元,由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0元,减半收取23550元,由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