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3375号
原告:合肥俊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龙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0UJ476。
法定代表:席坤,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办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俊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6月4日,本院向原告合肥俊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71元。原告合肥俊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俊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