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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3007号 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汉王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办1101-1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牛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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