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23民初80号
原告:浙江云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翁赟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浙江云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舍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赟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云舍公司剩余装修施工款4803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庭审中,云舍公司变更本案第一项诉请为:**支付云舍公司剩余装修施工款4503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委托云舍公司为其位于安吉县××街道××幢××室住房进行装修,并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价款20万元,及价款结算方式,并附预决算清单一份。2020年5月20日,**要求增加装修项目,金额为21777元。工程结束后至今,**先后支付了17万元,扣除未装的移门(价值3744元)及赔偿的3000元,余款45033元未付。
**辩称,云舍公司未按期完成装修作业,存在延误交房的情形,新增的装修项目实际发生在2020年5月20日之前,部分装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
云舍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装修施工合同。
2.工程预(决)算清单。
3.工程增项变更联系单。
4.微信聊天记录。
**质证认为,对证据1-3无异议,但工程预(决)算清单虽载明装修款为22万余元,实际装修款应以合同约定的20万元为准;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云舍公司催讨后,**已支付了部分装修款。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3,**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且**质证意见经本院庭审核实属实,亦予确认;对证据4,**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催讨后已付部分款项经核实亦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7月18日,云舍公司与**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委托云舍公司对其位于罗马风情10幢504室住房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全包(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工期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工程总价款20万元(详见装修工程报价单),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支付7万元,瓷砖验收合格木工进场前支付5万元,木工验收合格油漆进场前支付5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第三个月底支付尾款3万元,云舍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造成的损失由云舍公司负责,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项目在双方同意后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由双方商定,由于**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补偿云舍公司延期造成的损失100元/天,由于云舍公司原因逾期竣工的,云舍公司支付**100元/天。合同所附工程预(决)算清单工程总价为225174.09元,经双方协商,工程价款以20万元为准。后双方协商增加了部分装修项目,云舍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增项变更联系单。2020年5月29日,云舍公司向**催讨,**确认到三个月会付。
本院认为,云舍公司与**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云舍公司主张**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辩称装修质量存在瑕疵,增加的装修工程未告知其装修价款,且云舍公司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形。第一,就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的问题,据**庭审陈述,云舍公司安装的铝合金包窗及金刚砂窗未达其所需之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但据工程预(决)算清单,对该二项装修内容就单价、面积等已作出明示,若**对材料质量上的要求存有异议,则应在清单签署前或装修过程中及时提出,除云舍公司于庭审中承认的金刚砂窗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及时予以更换外,**未就铝合金包窗亦存在质量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据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云舍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造成的损失由云舍公司负责,故对云舍公司主张金刚砂窗部分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第二,就增加的装修工程未告知**装修价款的问题,虽**对部分新增装修项目价款提出了异议,且未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名确认,但**对装修内容予以认可,在本院核对尚欠装修价款时,**亦予认可,故对新增装修项目的价款予以确认。第三,就云舍公司存在延期交付的问题,据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9年10月22日竣工,庭审中,云舍公司陈述系因更换房门、疫情、增加装修内容等非因其原因导致延期,**亦予认可,但在扣除上述因素的影响下,云舍公司仍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形,本院酌定云舍公司延期竣工期限为二个月,应按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000元(100元/天*60天)。在云舍公司催讨后,**承诺在三个月内支付装修款而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经核算,**应支付云舍公司3759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浙江云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75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浙江云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浙江云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元,**负担3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超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