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终23号
上诉人江苏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5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相应的案由。一审法院依据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联系函、对账单等证据,结合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江苏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在立案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货款给付,接收货币一方为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徐 云 审判员 孟乐群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