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宁波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3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物资采购三方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表述为:“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点:苏州市。”而江苏省苏州市共有包括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等在内的两级共十一家人民法院,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律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货款给付,接收货币一方为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孟乐群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