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恢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xxx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60373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褚萍萍。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426951.77元及利息。诉讼费3852元。执行费6362元(未交)。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2019年3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可供执行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