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执恢1535号
申请执行人:***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振海名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褚萍萍,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4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多处,但均已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都本利
审判员  闫长喜
审判员  刘轶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祖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