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42650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大连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唐晓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