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熵立德传热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雪松,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熵立德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3元,减半收取4286.50元,由上诉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