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14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1-8-8号。
法定代表人:利亚,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奥华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山河口区富民路249号4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484,895.00元,案件受理费8,573.4元。
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开执字第140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孙勇
执行员席旸
执行员*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