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8774号
申请人: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65510470D。
法定代表人:毕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柯,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1路3-1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8304451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192389.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5157716.7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192389.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保全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