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635号
原告: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
法定代表人:毕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任毅,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大连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1元,减半收取12860.5元,由原告大连怡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陈 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