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易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执118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易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丛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易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借款利息4500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丛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581元;执行费8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易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丛健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至迟于相应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书记员 花义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