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3403号之一
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森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该公司职员,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耿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成,辽宁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实际系建筑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双方签订的不是工程承揽合同,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签署地为大连市中山区,“各自”属打印合同时的笔误,应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或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9年9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亮化工程承揽合同》,约定:鉴于:1、总承包合同名称:哈尔滨哈西绿地中央广场大门的亮化工程合同,发包方: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哈尔滨哈西绿地中央广场大门亮化工程;2、甲方全权负责项目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的管理、协调、验收及其款项的申请,对于其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乙方自行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为哈尔滨哈西绿地中央广场南北门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单位。第七条第4项:乙方应严格根据施工图纸的材质、工艺、尺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配合甲方以书面形式提请办理签证及各种验收手续。…九、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作出明确说明,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双方合同签署地为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应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基于双方对案涉合同纠纷均选择由合同签署地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妍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纪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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