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亿强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强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熙,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繁博,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文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强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37,4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0.00元,执行费12,8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十三处,其中十处有抵押权,已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暂无法处置。余三处房屋经查,有承租公司,本院已对该公司下达截留提取手续,待下一年度租金到位后执行该三处房产租金。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元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