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061401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TTD5Y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辽02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786901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冰山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阚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