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88号
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信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一科技创新基地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一科技创新基地(一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具体建设规模包含:3#5#7#9#外立面改造装饰工程、室外总体及钢结构工程(下称“第一块工程”)、3#5#7#9#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下称“第二块工程”),工程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合同暂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300万元(以下币种同),第一块工程为2,500万,第二块工程为3,800万。2018年7月23日,因无法继续履行框架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一科技创新基地装饰工程施工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备忘录载明: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楼外立面改造工程、零星工程及中庭钢结构工程的全部施工,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已完工程的审定结算价款合计25,180,145.7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21,138.38元,利息1,070,968.38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截止备忘录签订之日,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双方约定,被告应于备忘录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分笔支付工程款23,921,138.38元,月息按框架协议约定计取。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除按月息计取外,自2019年2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23,921,138.38元(未计算保修金);2、以20,724,555.3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以1,682,412.1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以1,514,170.8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一年内按照月息1%,超过一年的按月息1.5%,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2,050,662.19元);3、若被告未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的,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以剩余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暂计为60万元;5、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工程款,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熙春
人民陪审员  宗冬明
人民陪审员  贺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雅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