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从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来看,双方争议的标的未涉及物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