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1499号之一
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威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亚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男,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94.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94.13元,由原告上海瑾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霞
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