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885号
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HW9H,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06504549,住所地宜昌市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崔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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