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1022号
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654910546,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长坂路中段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06504549,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螺祖镇苟家娅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林乃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88509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8号7层0707、0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万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扣押期限2年。
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舒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枭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