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44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创业园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18号,现办公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苏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42.02元,减半收取79971.01元,由上诉人扬州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莫俊秀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陈建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皎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