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3222号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计608.5元,由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
书 记 员  陈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