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福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627民初433号
原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艺勇
书记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