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4民初489号
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8528720X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莲花小区(土地局集资楼)A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92702092H。
负责人:*的义,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厦门立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公告费计260元,合计398元,由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志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甘福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