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6929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718XL。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深惠,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妙,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
法定代表人:伍初兴。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3元,财产保全费1511元,合计364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