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58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
法定代表人:伍初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计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圣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覃扬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