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港南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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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民辖终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6层31-42号。
法定代表人:伍初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悦港街83号。
经营者:刘敬海,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港南区**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2)桂0802民初2789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众泰建设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应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货币的付出地点为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只是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并非买卖合同相关的地点。合同中也列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可见,协议不成才是提起诉讼及协商管辖法院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曾与上诉人协商过,先决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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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砂子购销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诉人承建广汇圣湖小学工程的粗沙、中砂材料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采购,工程地点在广西贵港市和平路,同时约定管辖法院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工程所在地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错误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栋梁
审 判 员 李庚华
审 判 员 卢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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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怡航
书 记 员 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