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1086号之一
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05629Y。
法定代表人:雷振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
法定代表人:伍初兴,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接收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芸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芳英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