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5民初1362号
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法定代表人:杨月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伍初兴。
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4217元,由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雪
书 记 员  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