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365号 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广西梧州市莲花山路莲花桥左侧壹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3MA5N1T6N80。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城5幢A**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从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群鑫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