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4民初442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宏,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资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元,撤诉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皓 书 记 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