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1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组织机构代码7071265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李杨明,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793号、(2020)鄂11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杨明名下有房产,依法作出(2019)鄂1102执1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房产一套;武汉市武昌区的房产一套;武汉市山曲大厦的房产共计十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杨明名下位于武汉市山曲大厦的房产共计68套。前往武汉市江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的房屋,该中心反馈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25日过户;前往武汉市武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的房屋,该中心反馈其所有房屋爱本次查封中为轮候查封;前往武汉市蔡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李杨明位于山曲大厦的房产,该中心反馈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法作出(2019)鄂1102执12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整,但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
4、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在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及查明的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2020年6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孙丽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