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14层K室。组织机构代码:67039664-7。
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杨明(曾用名李扬明),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人:李增长,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李家铺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07166718。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杨明、李增长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我与鑫金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鑫金建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李杨明、李增长系鑫金建筑公司股东,2011年6月28日,李增长、李杨明分别向公司验资账户汇入1100万元、2000万元,同日,两人将两笔注册资金从该验资账户中转出,两人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要求追加李杨明、李增长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鑫金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鄂1102执1240号。2019年11月29日,本院对鑫金建筑公司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鑫金建筑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李增长、李杨明在2011年6月28日分别缴纳出资人民币1100万元及2000万元,同日又将两笔注册资金转出该验资账户,2011年6月29日,该验资账户余额为360元。以上事实,已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0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鑫金建筑公司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条件;李增长、李杨明作为鑫金建筑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股本金注册时,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提出的追加申请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杨明、李增长为本院(2019)鄂1102执12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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