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异9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谦,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增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增长,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程卫星,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长、***、程卫星典当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