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9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执行委托代理人冉超,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委托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
法定代表人*增长,该公司董事长。
***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9)鄂011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一、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合同工程款2086400元;二、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截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损失563722.10元,并支付以判决第一项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2日起至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000.50元,由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9734元,本院已扣划9734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9684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增长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654438.6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兰望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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