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增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93163.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