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增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3163.6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喆